“所以,你们是不考虑告知义务的是吗?”
胡庆丰说完之后,吴纪立刻反问道。
“不是不考虑。而是我们认为这个和一般的告知义务不同。”
蓝思聪作答道,
“比如我们去餐馆,如果地面湿滑,是必须要履行告知义务的,包括财产等的提醒义务。
因为不告知,消费者就不知情。
告知是为了保证知情权。
但本案中,涉及到的是法定的事情。
知法懂法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该承担教育的责任。
而不是自己不履行职责,却要求其他人来承担后果。”
……
两组人,分别从两个角度,作出了自己关于诉讼意见的分析和判断。
听完之后,让张远觉得有点懵。
这简直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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