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不其然,虽然被告的代理律师将共享单车车锁的问题以偷换概念的形式转换成了那不是不是车锁,而是新时代的合同签约媒介。
但是,当庭审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张远拿出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车辆车锁损坏情况的报告的时候。
被告的代理律师依旧在张远的预料之内,提出了鉴定的申请。
毕竟偷换概念是一回事。
真要让人相信车锁不是锁,而是种媒介这种鬼话。
那完全就是痴人说梦。
说到底,是连说出这话的代理律师自己,也是不可能相信的。
当然,当被告代理律师提出鉴定申请之后,张远也按照正常方式表达了拒绝。
拒绝是没用的。
法官一句话,就将鉴定的意义进行了升华:
“鉴定是小事,但对于本案,以及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意义重大。
一来,可以明确本案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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