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业的角度来说,本案中,因为死者身份的不适格,而且手段也是非法,所以他和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是不可能产生合同关系的。
没有合同关系就是不可能有违约责任,所以起诉的理由是侵权责任,这一点没错。
但如果细究侵权责任的要件的话,答案是非常简单的,我说得委婉一些,那就是很难符合侵权的要件。
不从专业的角度来说,仅从一般人的认知来看,如果最后真要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来承担责任,谁都会不服气。
那简直就是另一个某京扶老太太的案子。
他们的理由是,不是你撞倒的为什么要扶?
这个案子的理由,会不会变成你不做共享单车,为什么会有人骑?
没人骑就不会摔!”
“我也比较认同孙律师的说法。”
旁边的中年女律师,也已经到了该上广场跳舞的年龄,
“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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